环境科学与资源利用论文_科学与管理:环
文章目录
一、我国环境法定义模式的发展现状
(一)环境要素类法律定义
1.客观型环境要素类法律定义。
2.主观型环境要素类法律定义。
(二)环境举措类法律定义
1.机理解析类定义。
2.要素列举类定义。
(三)基础概念类法律定义
二、我国环境法定义模式的理想格局
(一)确定科学性定义模式与管理性定义模式的应用领域
1.管理性定义模式主导的概念群体。
2.科学性定义模式主导的概念群体。
3.均衡型定义的概念群体。
(二)明晰科学性定义模式为主与管理性定义模式为辅的发展趋势
1.实现以科学性定义模式的应用为主的变革。
2.保证管理性定义模式发挥辅助效用。
(三)适当实现两种定义模式的复合
1.现有复合方式的总结。
2.可供参考的复合方式。
三、我国环境法定义优化的现实建议
(一)修正未达到规范性要求的法律定义
(二)适度调整现行法律定义的行为取向
(三)形成专门的法律定义评估组织
文章摘要:环境法定义存在科学与管理两种取向,进而产生科学性定义模式与管理性定义模式构建与作用的可能。在内容上,现行的环境法定义可以分为环境要素类、环境举措类与基础概念类三部分,各自指向不同的定义模式。而环境法定义模式的现有分布格局难以适应法治发展的需求,客观需要转型与协调为宗旨的改革支持。应明确两种定义模式的适用情形、确立科学性为主与管理性为辅的发展趋势、推进不同定义模式之间的合理协同,弥补现有定义的缺陷、调整法律定义的取向、构建完善的评估组织,以实现体系化目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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